首页 > 理论研究
走出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 2008-11-0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当前,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发现,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作坊、小煤窑、小砖窑、小矿山(简称“四小企业”),因其规模较小、雇工数量较少、位置相对偏僻,在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上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为促进规范用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特别是“四小企业” 必须走出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误区。<?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误区一:企业效益本来就不高,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无疑会使企业雪上加霜。这种认识究其原因在于企业经营者缺乏长远思考和不能科学驾驭企业管理的局限性。企业经济效益是衡量企业一切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它是一项综合经济指标,并非只由一时的利润决定,而是更加依赖于规范的企业管理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依赖于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虽然短期内对企业利润有一定影响,但换来的却是规范的企业管理、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以及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创造性的极大提高,最终换来的是利润的更大增加,效益的持续提升。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对照,相信企业一定会作出正确的选择。

误区二:订立劳动合同会使劳动者敬而远之,出现招工难。笔者以为,之所以有这种想法或者说出现过这样的现象,直接原因是农民工害怕一纸合同会使自己由“自由劳动者”变成“包身工”而会任由业主使唤。溯源到业主方面,恐怕还是由于不能与劳动者真正做到合法、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使之然。只要真正做到依法用工,坚持原则,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向劳动者挑明利害关系,不仅不会出现招工难,反而会受到劳动者欢迎。

误区三:企业开工不足,季节性、阶段性强,职工流动性大就可以免于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可以说,对于“四小企业”,开工不足,季节性、阶段性强,职工流动性大是一个不争的现实。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此举早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已经充分考虑了职工流动等问题,如劳动合同期限等规定就很具体,操作很灵活。可见,企业决不能以此为规避法律义务的托词。

误区四:商业保险就是社会保险。监察中发现,有人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当成是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虽然都对化解风险、防范后患、发展生产、安定群众生活有重大作用,但把二者完全等同是绝对错误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经办机构上,前者是保险公司,后者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性质和原则上,前者是自觉自愿的商业行为,后者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承担上,前者完全由个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后者义务则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可见,企业并不能以参加了某种商业保险为由而拒绝社会保险的办理。

 

作者: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毛达安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