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锐 周涛
我县于2009年12月底在十堰市率先实行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设立了三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县直64个部门和29个垂直单位按战线划分到三个派出机构实行集中派出统一管理。2013年,我县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于2月27日由县委、县政府以竹办发<2013>10号文件印发了《竹山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工作规则(试行)》,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学习和实施。克服了一直困扰派出机构在县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管上的“六大”难题,规范了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能,加强了对县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管。
一是理顺两种工作关系,破解“权利责任不够清晰”难题
派出机构成立以后,由于派出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在工作职责上多有重复、部分权责没有明确等原因,形成了在对县直单位的监管上,有的工作派出机构与县纪委同时过问,有的工作无人问津;在部分工作的监管上派出机构有责无权,只有监管的义务,而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利;派出机构参与与工作有联系的重要会议的机会少,信息渠道闭塞等不利因素。
《规则》明确县纪委监察局与派出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享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及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它工作权限。业务上接受委局机关各室的指导。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除涉及讨论案件的事项的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事关全局性工作会议。派出机关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年终进行述职,对临时性重要工作及时请示报告。
《规则》明确派出机构与县直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出机构负责对管辖的县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直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配备一名党组(党委)成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要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
二是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破解“监管对象情况不熟”难题
派出机构成立以后,由于缺乏有效的方法,派出机构对各单位的各种工作情况的掌握存在严重不足,加上派出机构工作头绪多,对县直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虽然要求各单位上报“三重一大”事项,但存在着上报单位少、上报内容少和上报时间不及时等多方面的问题。
《规则》明确县直单位必须上报的“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在内容上涉及到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需要监督的各个方面。要求各单位对“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采取季度报告和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相结合的形式报告。
三是出台《工作联系制度》,破解“监督检查手段缺乏”难题
对县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管检查上一直是派出机构的薄弱环节,主要是缺乏有效的方式方法,造成了对县直单位的监督工作经常缺位,有些重要工作得不到有效监督。
《规则》要求各单位召开的涉及事关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项目安排、重大资金的会议要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人员参加。参加会议的人员不行使表决权,但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对违反组织原则的事项,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有权就与决策事宜有关的事项提出询问。明确派出机构负责对管辖的县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县纪委不再进行单独检查,每半年派出机构组织一次分管的县直单位党风廉政工作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四是出台《定期巡查制度》,破解“监督检查不够深入”难题
以往对县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大部分情况都是就事论事或流于形式,很少彻底对一个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工作作出全面的检查,很难发现存在的不足和深层次的问题。
《规则》出台以后,明确由县纪委常委带队,每个派出机构每年必须巡查1-2个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问卷测评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方法,重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财务预算及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束后,形成巡查报告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再由县纪委监察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巡查情况,并对被巡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五是出台《案件检查制度》,破解“案件查办力度不够”难题
县直单位的领导干部为腐败现象的高发易发人群,也是大案要案的查办重点。派出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由于从事案件查办时间不长,存在着工作能力有待加强、办案质量不高等多方面的问题。
《规则》严格了案件查办程序,明确信访受理一律归口信访室,案件初核必须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需立案的必须报告县纪委监察局才能决定是否立案。案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查完,并及时移送审理。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明确案件主办人负有组织、协调、指挥职权,并对整个案件检查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六是出台《廉政谈话制度》,破解“重点对象监督不够”的难题
县直单位的股级以上干部大部分都是处于管钱、管人、管物的重要岗位,提拔、调整的干部需要认真审查,平时需要经常加强教育,轻微违纪者需要批评教育,但是一直没有好的制度来实行监督。
《规则》要求县直单位需要提拔、调整股级以上干部,必须事先征求派出机构的意见建议,并由派出机构对新任命的股级以上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对县直单位在行风建设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警示谈话,对县直单位股级以县直上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履行职责等方面有一定问题或轻微违纪的进行诫勉谈话。
《规则》实施以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学习宣传,各单位纷纷组织学习并上报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派出机构的巡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开始有条不紊地进行,“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也得到了有效执行。(作者单位:县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