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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发布时间: 2013-07-2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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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毛达安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是推动劳动保障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奋力开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正确处理监察主体性和执法能动性的关系,开创科学监察、用法护法新局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因此,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过程中,绝不能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混淆,必须正确处理好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关系。具体说来,就是要做到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严格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策;严格工作请示、报批;积极主动反馈、汇报案件处理建议和监察执法社会层面情况;严格执行一级行政执法文书;积极为行政部门决策开展调查研究等。

  正确处理工作计划性和任务突击性的关系,开创稳步推进、真抓实干新局面。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要抓住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正确处理好计划性工作与突击性工作的关系。一是有计划性地抓全年工作重点,主要是 “一审二查”,即每年一次劳动保障年审,每月一次重点巡查和每季一次专项检查;二是要有打硬仗的意识和团队精神,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重点抓突击性的工作,如全局突击性工作任务、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请示报告起草报批等。要按照化繁为简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有节奏地去安排各项工作,不打乱仗。

  正确处理责罚法定性和处置灵活性的关系,开创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新局面。当前,在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等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既不能因矛盾多、困难大,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所迁就,更不能不顾用人单位客观实际强势执法。应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多途径、多形式宣传进社会、进机关、进学校等,做到 “教育在先,惩戒在后,整改在先,处理在后”。每年针对1至2个监管重点问题,抓好检查督办,避免贪大求全,做到问题逐个解决。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始终保持严打态势,严格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并纳入诚信否决机制管理,从而达到 “惩戒一个,教育一方”。对于知错就改、非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则采取教育、引导方式处理。

  正确处理宏观监督性和微观维权性的关系,开创全面履职、热情服务新局面。劳动保障监察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展工作,其性质决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必须进行宏观的监督和管理;在对用人单位监管过程中,法律也赋予劳动监察依法受理、调处举报投诉案件的职能职责,又使得劳动监察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置身于微观维权工作中。因而,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时,既要宏观着眼,又要微观着手,既要科学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又要依法办事及时高效办理好检查中发现和受理的举报投诉具体维权案件;在维权个案中,要把握共性、勤于总结;在全面管控中要突出个性,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防患于未然。(作者单位: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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