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同庆,新春佳节,总会有一些人因为客观原因,不得不坚守工作岗位。超额的辛勤付出,天伦之乐随之减少,不仅应给予应有的敬意,更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可是,在“加班费”的问题上,如今一些单位却时常“耍心眼”,想方设法抵赖克扣。
去年春节,笔者的一位朋友就经历了“加班费之困”。法定7天假只休了2天,初三就回到办公桌前。问及有否“补偿”。答曰:想得美!连“倒休”都没有!这早在意料之中!因为,平时都是晚上8、9点才下班,双休日能“单休”都要烧高香了!如此“不按规矩出牌”,居然还是家“知名外企”,员工都是名校毕业或“海归”,在人们眼中是倍儿有面子的“白领”呢!
事实上,加班这一临时手段被“惯常化”,“休假权”被强行侵犯,“法定补偿”屡遭“土政策”,在许多行业、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久而久之已是见怪不怪,甚至还被某些单位美其名曰“敬业”!
究其原因,经济投资多元化,非公资本不断扩大,“上级指导”效力减弱,用人单位常常“各自为政”。劳动力数量高增,就业买方市场,劳资天平悄然倾斜。在资本优先、引资为大下,劳动“霸王条款”、拖欠职工薪水与保险金、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更是频频出现。对此,不少劳动者顾及职位与饭碗,常常“沉默是金”,某些单位却越发“得寸进尺”。“此消彼长”下,劳动权益维护已然成为一大社会焦点。
常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八小时工作制”、“春节初一至初三加班三倍工资”等早已是“白纸黑字”。可面对劳动监察、维权申请,某些部门不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就是只热衷“抓典型”,“按下葫芦又起瓢”。加之职工工会、行业协会的不健全,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始终难尽如人意。此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显然更加值得思索。
实际上,任何表象都是由内因引发。维护劳动权益,首先必须从观念、机制入手,纠正对资本的过度崇拜,扭转非正常的迁就逢迎。杜绝避免某些“超国民”待遇,不仅是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更是经济良性循环的保障。此外,一些地方积极倡导、组建职工工会,积极意义也是显而易见。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工会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起到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和化解矛盾纠纷、与资方谋求“双赢”、乃至推进劳动立法的作用。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中国制造”的物美价廉,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福利、社保、乃至安康为代价!劳动与立法部门理应承担起应尽之责,真正将劳动权益落到实处。“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用人单位更应明白,只有让劳动者真正感到获得了应有的尊重与价值体现,调动其积极性与创造力,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马克思说过: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不能分散地、单独地行使他们的所有权,必须联合起来以实现其个人利益。代表并维护最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实现其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繁荣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应有之义。人们盼望“加班费之困”尽快得到破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