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忠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前国家发展和建设的重心,这就对法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人民法官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当着重在提高以下几个能力上下工夫:
一是要在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上下工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其根本宗旨也必然是司法为民。“法亲于民、法化于民、法惠于民、法护于民”是人民法院工作根本宗旨的集中表述。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70%以上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主要是基层法官。所以,基层法官尤其要把司法为民的各种措施落实到审判工作各个环节之中,落实到思想意识和行动之中。正如肖扬院长所说:“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基层。”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必须不折不扣地坚持和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情为民系,利为民谋,法为民执。
二是要在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上下工夫。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人民法官必须要树立人民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大局意识,不断提高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这是大局,也是最大的政治。每一位法官必须把工作思路置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之中,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和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必须具有将审判活动寓于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的能力,力促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要在提高公正与效率的能力上下工夫。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基础,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素质高低的根本标准。法官应当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及时地裁判案件,实现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努力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所以,法官要以案件质量为生命,以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之中增强司法能力建设。
四是要在提高维护稳定和定分止争的能力上下工夫。保持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人民法院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落实到每一位法官身上,就是要增强维护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审判工作中,努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本领。基层法院每天面临大量的民事纠纷,而处理这些纷繁复杂的矛盾,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较强的处理复杂局面的应变能力。既要明确指出对各种法律行为结果应负的责任,又要细致入微地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性格以及与周围的关系,循循善诱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的心理,做好群众工作。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善于运用各种能力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使法院起到社会“稳压器”和“减压阀”的作用。(作者系县法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