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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重点 实施创新 努力做好新时期粮食工作
发布时间: 2007-08-1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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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远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粮食企业机构重组聚合的过程已经实现,企业的人员、资金、商品“三老”包袱得到解决。改革新组建的粮食企业,结构合理,机构机制已基本趋于完善,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已步入正常运转。根据山区县情和粮情,粮食工作的重点应转向支持引导发展粮食生产、衔接粮食产销、稳定粮食生产;结合粮食政策的调整,粮食部门的职能定位也应该转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在进一步完善企业运行机制,服务三农,粮食行业管理和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上实现创新,促进粮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一、   继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在落实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中实现机制更新
  第一步粮食企业改革目标已经实现,但是没有真正触动产权,真正地转变企业管理机制和经营机制,因而仍然存在工作责任不够到位、管理水平低、竞争能力弱、经济效益差。
  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是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结合山区粮食企业规模小,以县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公司,集中优势资产,发挥规模效益,并且通过股份合作、授权经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参与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促使企业真正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次,要加强资产监管,借鉴外地成功的做法,授权粮食主管部门全权监管国有资产,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粮食局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益、安全运转进行监控。转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方式。实行国有和企业自有分开,政策扶持和企业行为分开,政策性和经营性分开。
  二、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在促进农民增收中实现服务创新
  今年中央1号文件从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出发,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深化认识,严格认真落实收购政策。全国仅有6个省属最低收购价价执行范围,我们湖北省位居其中。山区县主粮品种没有优势,种粮农民对最低价收购政策的理解程度不高,执行者对最低价收购政策积极性不高,但是要克服没有优势就没有作为的思想,同样把落实政策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国家对最低收购价执行的品种、质量标准、价格都作了政策规定,要站在中央服务三农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强化措施,抓住几个关键环节。一是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引导农民增加理解政策的程度,增加对粮食政策和市场的知情度,让农民种植粮食从国家政策中享受和得到实惠,避免其它粮食经营主体截取政策好处。通过宣传到位,让农民获得最大收入,激发农民种粮热情。二是突出解决好仓容不足这个“瓶颈”问题。取消保护价收购,到执行最低收购价,之间间隔了8年,收购总量持续萎缩,加之全面推进企业改革,粮食仓库缺少维修,更没有新建,相反还因为仓库老化和改革变卖处置而锐减。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后,粮食收购量剧增,导致仓容严重不足,成为制约落实收购政策的“瓶颈”。为此,要依靠多方面力量,最主要的还是靠上级解决专款,按照安全保管、科学储粮的要求,扩建新建仓库,使仓容矛盾得到解决。三是提升服务水平。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中储粮分支机构、农发行、财政、粮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收购计划组织协调资金及时到位。研究收购资金结算快捷、安全、高效的方法和措施,避免收购收购资金断档、搁置,以及挤占挪用,方便农民卖粮及时结算资金。
  畅通渠道,维护最低收购价政策持续健康运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不长,长时期坚持执行的保障措施还有待研究和完善。把好收购质量是基础。要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等级价格政策,敞开收购,保证质价相符。安全储存是关键。最低收购价粮食粮权属中央,指定委托收购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条例规章的要求,严格管理,科学储存,确保安全。适时及时抛售是核心。积极做好市场竞卖、粮食调运、货款和价差结算等工作,落实上级抛售储备,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指令。合理确定最低收购价价格、费用标准是保障。从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两年来的效果看,与农业生产投入相比,加之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的因素,最低收购价价格水平仍然偏低。比如混合小麦中等价格为每市斤0.69元,而种子、化肥、农药、劳力等投入大约每为每市斤0.76元。每产出1斤小麦,农民亏本0.07元。相对于其它种植业,种粮收入明显偏低,最低收购价格需要适当提高并且随着生产投入的增加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深入调研、科学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收购、保管、调运费用标准,确保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工作有序运转。
  三、强化粮食行业管理,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在切实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中实现管理创新
  明确粮食主管部门行政机构性质。2006年,国务院出台16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要求粮食主管部门积极肩负起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并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核定并落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目前部分县级粮食局仍然在事业单位序列,不便于行使职能,急需按国务院16号文件精神予以落实。
  大力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已出台实施3年,这对粮食主管部门的执法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挑战。为此,粮食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粮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各项相关工作。重点要开展收购资格、政策性用粮、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等专项监督检查,配合加大粮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制订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方案,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及时将成品粮油投放市场,保证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按规定落实县级地方储备数量和品种,按制度管理好、轮换好、使用好。
  四、立足山区特色,突出项目建设,在发展粮食产业化中实现经营创新
  山区主粮品种产量低,竞争力弱,但是高山杂粮生长期长,品质好,是无污染的保健型绿色食品,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和长期的市场潜力,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十一五”时期,国家对粮食产业的投入和扶持将逐年加大,作为山区县,要紧紧抓住政策和发展机遇,立足山区粮食生产特色,在粮食产业上有所作为。
  突破性发展特色粮食生产基地。山区粮食生产是一家一户型,而且地广人稀,农民对粮食市场知情度低,种植处于自发和盲目状态,种植收入一直处于低水平。粮食企业作为涉农部门,要立足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促进农民增收出发,着力发展好特色粮食生产建设。首先,完善组织措施。由政府统一组织,相关涉农部门协调配合,以乡镇、村为核心,以国有粮食企业为龙头和依托,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签订生产订单。第二,科学制订发展规划。要围绕市场,因地制宜,结合地理和气候条件,分区划片组织种植。如我县在南部山区柳林、官渡、深河等乡镇,选择种植红粥豆、红小豆、绿豆等品种,在西片乡镇选择种植玉米、绿豆等品种。粮食企业是产业发展的载体和桥梁,乡村是具体组织和实施者,要通过宣传和引导,通过灵活的土地流转办法,促使特色品种相对集中连片、形成一定规模优势。粮食、农业、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发展豆杂生产要从种子、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第三,切实抓好产后服务。龙头企业要有超前意识,提前联系和组织销售和加工转化的相关工作,同时不折不扣按照订单约定的质量、价格及时敞开收购,让农民种植能增效、有积极性。
  大力推进粮油加工项目建设。发展粮食产业化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粮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的意见》(鄂政发<2006>71号)要求切实增强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并且明确了鼓励和支持的具体意见,从2003年开始,每年拿出2000万元,“十一五”期间还将拿出1个亿的专项资金。我们山区县要抓住政策机遇,结合实际,在以往的基础上发展具有特色的粮油加工产业。在项目推进上,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实行长短结合,整体推进。重点抓好两大项目建设。一是豆杂精选项目,要用高起点思路,对红粥豆、红小豆、绿豆等品种,进行分类精选,加工整理,小包装,上档次,创品牌,进超市。二是豆杂加工项目,要在增加粮食附加值、满足消费者方便化、营养化、多样化的需要,着力开发豆杂面条、玉米糁、豌豆瓣等品种,要做到高标准、成规模、产业化。
  在粮食物流体系建设中寻找发展空间。粮食现代物流体系是粮食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步趋向成熟。山区粮食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取向,在服务粮食物流体系建设中,依托大系统的资金、资产、管理等规模优势,搞好外联内接,把本地特色粮食产品推介出去,把优质成品粮油引导进来。(作者系县粮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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