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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 解决“三最”问题
发布时间: 2007-06-2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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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庆华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和谐社会摆在更突出地位,《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处理涉法上访、突发事件等重要职能,这些都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一、准确把握检察工作与解决“三最”问题的结合点
  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很多,检察机关要彰现服务职能,必须找准检察工作与解决“三最”问题的结合点,才能发挥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我们认为这个结合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前农村治安形势是好的,但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尤其是“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偷税骗税、制假售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给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严重挑战。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退耕还林补助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建筑领域、医药采购等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这些案件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还侵犯了农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
  三是部分执法部门执法不公所引起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进京访等问题。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民为国之根,农为民之本。检察机关要把维护农村的稳定工作放在首位,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农村建设就无从谈起。要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地创新工作机制,根据涉农犯罪的特点,灵活工作方法,突出工作特色,增强“精品”意识,确保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承志毅仁,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办案效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农村中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参加建设平安乡村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是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创造清廉的政务环境。检察机关应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农民权力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尤其要集中力量查办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级别不高、数额不大,但认真查处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却是一项凝聚民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深刻认识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洁性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的关键,坚持从人民利益无小事的角度出发,把侵害群众利益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或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同时要结合查办案件深入开展个案预防,专向预防和系统预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帮助和促进农村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农村职务犯罪。
  三是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作用,改革接访方式,在检察机关和广大农民之间筑固“桥梁”,广结“纽带”,依法解决农民的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制度,全面推行和完善首办责任制,将各种原因引起的农民集体上访、涉检涉法上访列为接访重点,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防止农村矛动激化。加强与党委、政府、法院、公安信访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善于从受理控告申诉和信访举报中及时发现影响稳定、容易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快速反应,及时解决,依法妥善处置,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依法监督纠正侵犯农村、农民合法权益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重点打击农民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坚决纠正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对损害农村、农民合法权益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敢于监督,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对正确判决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强化服务意识,突出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坚持在农村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结合检察业务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如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举办一些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专题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进行普法宣传等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积极依法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制环境。(作者系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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