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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建设系列杂谈之二
发布时间: 2007-09-2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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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规矩”的公民才文明

  普通法官高发清今年当选全县十大文明市民。介绍上说:“十余年的一线审判岗位工作,他办结案件千余件,没有一件上诉发还重审。两年来经他审查立案3000余件,无一冤假错案;经他承办的申诉信访案件,无一件累诉缠访。他先后20余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优秀法官’,并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三等功……”
  高发清当选十大文明市民,不仅仅是因为他的敬业,更表现了他对法律的尊重。而对法律的尊重,是所有公民必备的道德基石。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行为规范,不能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根本谈不上文明公民。当然,做一个文明公民,不仅仅要恪守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各种“规矩”。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方圆何以谈社会?大至党纪国法,再至规章制度,以至村规民约,甚至约定俗成的一些礼仪规范,都是规矩,社会就是由各种各样的“规矩”组合起来的。不能遵守“规矩”的人,谈不上文明公民。这些规矩从言行举止到工作态度,比如赤膊上街,比如随地吐痰,比如酒后滋事,比如打架斗殴,再比如敷衍塞责,再比如玩乎职守……这些都与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相悖,与文明公民的要求相悖。
  有“规矩”的社会才和谐,守“规矩”的公民才文明。(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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