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人才〔2022〕3号
关于印发《竹山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竹山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竹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24日
竹山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管理好竹山县人才公寓,营造良好的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竹山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立足于实际需求,通过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房、建设人才公寓、购买商品房多种途径作为人才筹备保障房源。旨在解决全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毕业五年内回竹就业创业大学生及其他特殊人才过渡性住房问题,全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体系。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才服务中心和县房地产管理局共同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与配租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资金筹措、房源筹集、拟定报批装修标准、购置家具家电和入住后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竹山县人才公寓分为高层次人才公寓和一般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公寓为精装修房屋,并配备家具家电,达到拎包入住的标准;一般人才公寓参照公租房装修标准简单装修,不配备家具家电,与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同源统管。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公寓配备家具家电,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按程序对人才公寓进行装修,县财政局负责筹措人才公寓建设、装修、家电配套等资金,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租赁申请的初审、报批,下达《竹山县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通知书》并做好入住后的跟踪服务。
第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对人才公寓实行标准化物业服务管理。用人单位应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协议,服从管理,并督促入住人才及时交纳水电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六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应无任何违纪违法问题和不良记录,且在竹山县城区无住房或未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一般人才公寓入住除符合第六条之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二)在县内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毕业5年内在县内自主创业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入住除符合第六条之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县委县政府通过“绿色通道”及其他“招才引智”工程,公开选拔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 学历或“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三)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高学历人才;
(四)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具有高级职称人才,或享 受县级以上政府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学术学科 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人才;
(五)认定为十堰市级及以上的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
(六)来竹山县工作或通过“柔性引才”来竹,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家、教授、学者;
(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级)》的高技能人才;
(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工匠”荣誉称号的人员;
(九)获得市级以上知名商标并认定的企业负责人;市级以上“双创”平台运营主体法人;
(十)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或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人员(团队参赛应为团队带头人);
(十一)近五年来累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新引进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临时周转房一套;
(十二)非上述范围对象,但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引进或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员。
第九条 按照不同情形,分配不同房源,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一)单身人员,原则上2-3人合租一套公寓;
(二)夫妻双方同时引进的,可单独安排一套公寓居住;
(三)引进国内外专家或有特殊需要居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解决。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赁期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由 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再行签订租赁合同。人才公寓为过渡性住房,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一般人才公寓租赁程序与城区内公租房租赁程序一致,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受理。其程序如下:
(一)入住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向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申请人需提供录用或聘用手续、身份证、毕业证、无房无车(不超过12万)证明等佐证材料。
(二)审批核准。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 进行初步审核并集中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报请 县政府审批同意集中分配。
(三)办理入住。经审批同意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通知租赁对象进行意向性选房,在确定房源后由租赁对象单位或个人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缴纳押金后,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对象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须一次性交清所承租房屋承租期(按年)内的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程序如下:
(一)入住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凡符合租赁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租赁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竹山县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资格证原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在竹山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工资关系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招商引资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区、科经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出具。
(二)审批核准。县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步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核准,定期集中公示。
(三)办理入住。准入租赁经审批核准,由县人才服务中心下发《竹山县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人才公寓的租赁单位、入住人员信息、租金标准等事项。租赁对象持《通知书》与县房管局签订《竹山县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合同》,个人缴纳押金后,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对象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须一次性交清所承租房屋承租期(按年)内的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参照公租房的标准统一管理,按照县发改局核定的租金标准交纳,若省、市公租房租金政策有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等符合我县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资格条件的人才,可免租金入住3年,租金由县财政补贴。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情形以县政府批 准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入住人才公寓退房时,县人才服务中心、县房地 产管理局及物业服务公司对租住房屋进行验收,若入住人才无任 何违约及赔偿行为,租房押金全额退回,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五条 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才服务中心、县房地产管理 局每年一次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集中年审。
第十六条 在租住期限内,租住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租住资格,并限期一个月内搬离:
(一)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在竹山县城区已购住房的;
(二)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县内重新就业的或在县内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发生违反租住协议或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竹山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竹人才〔2019〕2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以国家和省、市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