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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母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竹山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 2025-05-27 10:41 来源: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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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竹山网消息  “挂羊头卖狗肉”,历来为诚信经营所不齿。近日,竹山法院审结一起食品造假案——陈某甲、陈某乙父子因用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不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情简介: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陈某父子为牟取暴利,多次到十堰市茅箭区老虎沟市场,从母猪肉商贩处专门购买颜色较深、肉丝较粗的母猪纯瘦肉,随后窜至竹山、郧阳、丹江口等地,将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经查明,二人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非法获利超19万元。案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其销售的“牛肉”竟全为猪源性成分,无任何牛源性成分!

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假充真,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获利,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为保护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至20万元不等,同时依法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9余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犯罪工具。

法官说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陈某父子为蝇头小利挑战食品安全红线,既破坏市场秩序,又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从严惩处此类犯罪,不仅是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力震慑,更传递出“守护舌尖安全”的坚定信号——任何妄图以假充真、投机取巧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只有让作恶者痛,才能让守法者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方敏 龚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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