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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毒案件
发布时间: 2025-06-26 16:52 来源: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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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竹山网消息  为彰显人民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竹山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两起涉毒品犯罪案件,以典型案例敲响禁毒警钟,向社会传递“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案例一:

从吸毒者到贩毒者的堕落——王某、陈某贩毒与容留吸毒的双重犯罪

案情回顾:2023年1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多次向管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约54.9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9.17克,合计64.1克,收取毒资76534元,公安机关还从其身上及家中查获毒品7.86克。此外,王某在2023年2月至6月期间,先后多次容留胡某等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女友陈某于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经居间介绍促成刘某向他人贩卖毒品4.29克,获利250元,并多次容留刘某在其住所吸毒。另外,王某、陈某二人均因多次吸毒被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利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被告人陈某为牟利受购毒者委托与贩毒者联络促成毒品交易,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二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最终,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王某贩卖毒品数量达64.1克,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陈某虽为从犯,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仍构成贩卖毒品共犯,体现“贩毒链条全打击”的司法原则。

案例二:

“代购”变“贩卖”——鲁某牟利代购毒品案

案情回顾: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鲁某为朱某、邓某代购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72颗(约12.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4克,合计16.04克,通过加价及免费获取毒品等方式牟利2736元。其中,2023年4月至9月为朱某代购13.33克,获利1656元并获赠7颗麻果;2024年1月为邓某代购毒品2.71克,获利200元并获赠4颗麻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多次为他人代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约16.04克,并从中牟利2736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律解析: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代购者加价或变相加价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鲁某通过截留毒资、获取免费毒品等方式牟利,其行为已突破法律红线,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件警示:切莫触碰毒品红线,任何涉毒品犯罪必受严惩。上述两起案件,被告人均从沾染毒品走向犯罪深渊,印证了“吸毒一口,毁灭一生”的残酷现实。毒品犯罪具有极强的连锁危害性,吸毒者易因毒瘾铤而走险,贩毒行为则会导致更多人陷入毒瘾,形成恶性循环。我国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无论是直接贩卖、居间介绍还是变相牟利的代购行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值此国际禁毒日之际,竹山法院向全社会发出倡议:毒品是人类公敌,抵制毒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家庭、学校、社会应形成合力,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群体的引导,使其认清毒品危害,树立“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生活理念。法律的利剑始终高悬,任何妄图触碰毒品红线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让我们携手远离毒品,共建无毒家园。

附: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陈琳 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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