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促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享尽享”“直补快办”,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精神,按照市人社局《关于确定十堰市城区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十人社规〔2025〕1号)要求,现将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补贴标准
1.本年度1月至7月,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人社部门认定并通过系统登记备案,下同)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毕业生,下同)灵活就业(以就业登记信息为准,下同)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以上基数的缴费部分不予补贴)、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含大病医疗保险)的60%给予补贴。
2.自本年度8月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00元/人·月、医疗保险5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二、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按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月周岁年龄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且最长不超过60个月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即36个月。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即24个月。
三、补贴办理
1.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首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本人到乡镇党群服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申报,由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后上报县人社局经办机构相应股室审核。
2.符合条件且尚未核定并领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参保缴费1个月即可申领。
3.已核定补贴期并已领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且补贴期未满人员,除因创业、担任村干部、从事公益性岗位、被单位录用并按单位参保缴费(含已从单位离职并领取失业金期间)等导致补贴中断后再次实现灵活就业须重新按程序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外,其他符合条件的按照“免申直享”模式办理,直至补贴期满为止。其中当年补贴期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县人社局于补贴期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将补贴直发到本人银行账户,其他人员按每半年发放一次或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办理。
四、其他要求
1.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不缴不补”原则办理,最早从本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当月开始。
2.高校毕业生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和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但不得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3.2025年7月之前已核定补贴期限且通过系统备案确认的,按原核定补贴期限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本提示执行。
4.经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公示期间,未主动报告实现创业、担任村干部或公益性岗位、被单位录用并按单位参保缴费、领取失业金等情形导致不当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及时按要求将多补多领的补贴资金退回指定账户。拒不退回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未尽事宜,请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719-4225218。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