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湖北省启动了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请你们看通知后,按照《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和《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的要求,于7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科初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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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培植产业,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开展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包括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优秀创作设计,奖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一般应有五十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为手工艺制作;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五)在省内外享有盛誉;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分为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纺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等十一类。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审小组)负责。省评审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省评审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局、省轻工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省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届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申报、公示、评审、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
第六条 省评审小组下设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省评审办设在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相关处室和省工艺美术协会有关人员组成。省评审办负责本届评审的日常工作。各市、州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工艺美术大师考察、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评审工作应充分挖掘、扶持和保护我省优秀民间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和技艺,大力营造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与工艺美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评审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评审原则。评审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及政策许可的范畴开展;
(二)坚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独立评审原则。按评审小组领导,评审办组织,专家独立评审方式开展;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评审原则、程序、结果等采取事前媒体公告,事中接受纪检和监察部门监督,事后公示接受群众投诉;
(四)坚持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原则。评审全过程按原则、程序和规范操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提名,评审小组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终身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一)热爱工艺美术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获得中级职称满5年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以及获中级技师满5年或具有高级技师等级;
(三)申报人若不符合上述第(二)条,但能掌握独特绝技,作品技艺精湛,在创新方面具有特色,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且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经评审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可,可破格申报;
(四)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五)对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和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有突出贡献;
(六)作品创作与生产紧密结合,在省内外市场及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中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数量为一至三件(套),并附照片及创作说明(体积特别大、易碎或价值昂贵的作品只需附照片及创作说明,入选评审时由专家组现场评定);
(四)反映本人创作业绩水平的其他材料。
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市、州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市州主管部门应现场考察作品真实性,以及生产环节的环保和安全状况,并公正客观地记录现场踏勘情况。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实物作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
第十二条 市、州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如发现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
(二)严重违背艺德;
(三)生产过程有严重污染和安全隐患,或曾发生重大污染或安全事件且整改不到位;
(四)因触犯法律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
第十三条 遴选有关方面专家建立专家评委库,并随机抽取组建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作品及工艺的审查和评定工作。入选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大师;
(二)高等院校中具有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导师资格的教授;
(三)文化艺术部门中具有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高级职称的专家;
(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及有关部门的知名专家。
评委成员为奇数,评委名单在评审过程中对外保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各评委应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评审工作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工作有关信息和情况。评审结果在未经评审小组批准公告前,严禁向外界通报。
第十五条 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聘其评委资格:
(一)玩忽职守,违反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泄密行为;
(三)徇私舞弊;
(四)滥用职权,为申报人随意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省评审办将上报作品的基本情况在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省评审办将针对公示有异议的作品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地方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省评审办根据申报作品情况进行专业分类,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及批准后,提出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和省优秀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奖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建议名单以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确认后,择时召开命名表彰大会,颁发证书,同时在报刊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第一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届湖北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办公室已经成立,具体组织评审第三届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本届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应是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包括设计、制作)的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品条件
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和手工艺作品应同时符合:
1、历史悠久,一般应有五十年以上历史;
2、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3、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为手工艺制作;
4、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5、在省内外享有盛誉;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报人条件
除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人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
1、热爱工艺美术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获得中级职称满5年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以及获中级技师满5年或具有高级技师等级;
3、申报人若不符合上述第(二)条,但能掌握独特绝技,作品技艺精湛,在创新方面具有特色,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且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经评审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可,可破格申报;
4、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5、对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和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有突出贡献;
6、作品创作与生产紧密结合,在省内外市场及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中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必须同时申报以下材料:
1、填写《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表格从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公众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hbjw.gov.cn);
2、提供从事工艺美术的经历和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