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补范围
全县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县级及其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
二、增补对象
在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医院及县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具体增补和补助对象名册由县妇幼保健院直接提供给各乡镇卫生院)。
三、补偿标准
在县级及其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已享受300元补助的每例增补200元,未享受300元补助的每例补500元。在县外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未享受300元补助的每例补300元。
四、增补程序
此次补偿由县卫生局统一领导,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具体实施。增补和补助费用于2010年1月31日前,统一到县妇幼保健院新大楼一楼合管科领取。
领取补助费用须带资料
1、未领取降消补助的农村孕产妇须带资料:(1)农村户口本复印件;(2)出院小结;(3)住院发票;(4)病情诊断证明;(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
2、已领取300元降消补助的孕产妇须带资料;(1)降消补助三联单必带(补助对象存根);(2)出生医学证明;(3)产妇身份证。
竹山县卫生局
2010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