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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3则)
发布时间: 2010-03-1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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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凤喜(住竹山县宝丰镇石串村6组):
  原告陈善恩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十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4月27日申请执行。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宝执字第14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陈善恩27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45元,执行费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你所有的一辆号牌为鄂C63572小型客车予以评估、变卖。
  特此公告。
  地址竹山县宝丰人民法庭
  联系人 马翔 电话13635702566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常心国(住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6组):
  本院受理原告常开乾申请执行你及毛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宝执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后5日内给付申请人常开乾借款本息26842.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300元,合计27592.80元。逾期,则依法公告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沈凤梅(住竹山县宝丰镇上坝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宝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原告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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