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荣(住竹山县宝丰镇深沟村9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宝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你与张爱荣离婚,承担诉讼费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宝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你与张爱荣离婚,承担诉讼费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