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绪安(住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宝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陈绍灯偿还借款2255元,承担诉讼费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李家华(住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宝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陈绍灯偿还借款3389元,承担诉讼费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