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住竹山县城关镇窑沟村2组):
本院受理李耀能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逾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刘建斌(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梁大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在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受案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均由你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院受理李耀能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逾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刘建斌(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梁大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在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受案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均由你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