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保证党政机关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信访人反映诉求一律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县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进行登记。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超过5人的集体信访,代表必须负责先劝返其他人员离开接待场所。接待完毕后,信访人应及时离开接待场所,不得滞留。
三、对已经或者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途径办理。
四、在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的规定时限内,不得重复信访或者越级上访。
五、应当服从受理(或复查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得坚持无理要求继续缠访;不得因对处理意见不服而鼓动、组织、策划越级集体上访。
六、信访人实施信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一)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
(二)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
(三)占据接待场所,妨碍、阻止其他信访人信访;非法滞留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弃置接待场所;
(四)信访人员派出代表,经工作人员接待后,信访群众仍不离开,继续聚集、哄闹、制造混乱;
(五)捏造、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滋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
(六)威胁、诽谤、侮辱、围攻、殴打信访工作人员;以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七)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设施、财物;
(八)携带危险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及其它办公场所;
(九)其他妨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与信访事项无关人员不得参与信访活动。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