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居民张先生不慎遗失2005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权属国有,证号:竹山国用(2005)第10117223—24号,分摊土地面积17.0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19.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张先生申请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事宜已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征询异议。请与该宗地有关的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申请主张其权利,公告期满若无异议,我局将为其重新补发土地使用证,原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特此公告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