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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0-07-1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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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仁(住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大桥村3组): 
    本院已经受理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及李天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你和李天成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10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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