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竹山县城关镇窑沟村2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李耀能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城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耀能偿还人民币20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陈泽清(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88号1单元601号):
本院受理张永毅诉你和张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城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和张美菊给付欠原告张永毅茶叶款627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许官梅(住竹山县田家坝镇南坝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柯昔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田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柯昔贵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