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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0-08-0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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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宜华(住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八道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黄显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得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不准原告黄显珍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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