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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0-09-3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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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凤喜(住竹山县宝丰镇石串村6组):
    陈善恩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十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应权利人要求对你所有的一辆哈飞民意Ⅱ代HFJ6391E3标准型面包车(号牌为鄂C63572)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拍卖。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竹山县人民法院(2009)竹宝执字第14-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凤喜所有的一辆哈飞民意Ⅱ代HFJ6391E3标准型面包车(号牌为鄂C63572)作价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善恩抵偿赔偿款27000元。该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陈善恩。二、申请执行人陈善恩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去时户登记手续。三、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十民四终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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