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琴(住竹山县城关镇竹园小区2栋1单元702号):
本院受理原告易积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易积友借款本金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马燕萍(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向山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余立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2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马红兵(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106号1栋1单元4号)
马红琴(住竹山县城关镇竹园小区2栋1单元702号):
本院受理原告蒋显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蒋显芝、汪公华借款及利息4882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马红琴(住竹山县城关镇竹园小区2栋1单元702号):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华诉你与黄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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