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锋(住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7号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孟庆山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2)鄂竹山执字第0014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即时向孟庆山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另算),并承担本案诉讼和执行费用。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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