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城镇居民大病住院患者: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9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我县已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为确保参保对象享受这一惠民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2012年度住院累计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6万元)以上的患者。
二、需提供的资料:本人住院出院小结、病情证明书、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内核销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医疗保险证、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发票(属低保对象的提供低保证)。
三、时间要求:即日起至2013年元月31日止。
四、办公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医保服务大厅。
五、联系电话:4230619 4232158
敬请相互转告!
竹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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