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忠辉(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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