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喻耀红(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翔龙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启兵诉你及刘本根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向蔡启兵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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