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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3-03-2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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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琴(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竹园小区二栋一单元7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604235822):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华诉你、黄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治平、马红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曾祥华借款30000元,并自2012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曾祥华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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