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泉泉(住竹山县官渡镇桃园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明道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官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
周自勤(住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5组。身份证号码:420323198106240527)。
本院受理原告喻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胡光富(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8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偿还王文学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自2013年2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2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舒朋(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魏沟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09250513):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梅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冬梅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55748元,驳回原告李冬梅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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