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经营性用房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公平税负,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县范围经营性用房有关税费开展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经营用房屋(包括自用和出租经营用房)。
二、清理年度
主要清理2010年以来所有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税收。
三、专项清理时间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 月31 日。
四、清理方式及内容
清理内容:包括自用和出租经营房屋的坐落地址、房产原值、土地面积、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及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税费的缴纳情况。
清理方式: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纳税人按清理内容进行税款申报,主动缴纳税费,对不自觉申报者按法定程序办理。
五、清理要求:
经营性房屋税收专项清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有关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及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逾期不缴或拒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的涉税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竹山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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