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同文(竹山县宝丰镇喻家塔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柯希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丽(竹山县宝丰镇双庙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方尚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瑞兵(竹山县擂鼓镇擂鼓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朱艳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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