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竹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于2013年4月24日分别向竹山县得胜镇大桥村二组村民刘贤势、刘贤尧送达了《关于对竹山集建<99>10737121号、<2007>107111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通知》。因刘贤势、刘贤尧未在通知的限期内办理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手续。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刘贤势持有的竹山集建<99>字第10737121号和刘贤尧持有的竹山集建<2007>第1071117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公告予以废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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