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琴(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竹园小区二栋一单元7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604235822):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世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红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世杰借款70000元,被告毛达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王世杰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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