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县委、纪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监察局,各地区行政公署、监察局,大型企事业、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纪委派驻纪检组:
省纪委、省监察厅1993年1月18日颁发的(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鄂纪发<1993)2号、鄂监发[1993>2号)第二条中关于赌资额计算问题,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如下修订,望遵照执行。
赌资数额在一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或赌资数额虽不满一百元,但多次参加赌博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赌资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赌资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赌资按赌博现场桌面及参赌者随身携带的金额计算。多次参赌未处理的,赌资按累计金额计算。
赌资数额不明的,按赌注数额计算、处理:参与一次赌博,赌注数额不满5元,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注数额在5元以上不满1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赌注数额在1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取赌注数额最高的,对照上述各类量纪幅度最高的处分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