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市在竹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县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人也可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所在单位按退休总额的6%缴纳。大病救助费用每人每年60元,由个人缴纳。
●新参保单位参保程序
首先填报《单位情况申报登记表》、《个人情况申报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身份证复印件,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凭缴费核定表到地税缴纳医保费,同时交纳职工一寸免冠彩照两张制作IC卡。
●个人参保程序
凭有效证件(户口薄或身份证、退休证等)到医保中心领取《个人情况申报登记表》、《医保体检表》,经到指定医院体检符合条件的,凭缴费核定表到地税缴纳医保费,同时交一寸免冠彩照二张,制作IC卡。
凡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已参保职工持本人医保IC卡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并补缴欠费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申报及缴费程序
由单位到医保中心领取参保人员档案资料清样(即:《职工基本资料登记表》及《人员增减变动表》)更改当年相关资料,由医保中心审核后,凭核定表到地税城区分局缴纳医保费。
●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医保费的时限
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核定,一次性缴费制度。每年4月份(乡镇5月)以前为各单位向医保中心申报核定医保费的时间,6月份(乡镇8月)以前为各单位到地税部门缴纳医保费的时间。
●缴费基数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影响
缴费基数直接决定个人帐户金额的多少和住院费用核销比例的高低即①个人帐户金额=缴费工资×3.8%(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按200元配置)。②单位人均缴费工资每高(低)于全县上年度社平工资10%,住院费核销比例相应提高(降低)2%。
●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处理
参保单位必须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由医保中心暂按该单位上年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交地税直接征收,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部分,另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拒不参保单位如何处理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帐户资金的使用
个人帐户用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就医、购药,个人帐户资金归参保职工个人所有,节约归己,超支不补,不得挪作他用,不能提取现金,但可以节转和依法继承。
●IC卡的用途和保管
IC卡是储存个人帐户资金和用于结算住院费的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一是设置密码以防被人盗用;二是远离手机等带有辐射影响的物品以防磁化而造成IC卡报废。
●IC卡挂失补办程序
持所在单位证明(个人参保者须带身份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挂失,挂失次日后该卡被冻结无效,同时交一寸免冠彩照,25元工本费办理补卡手续。
●住院手续办理
参保患者或代理人持定点医院就诊结果(检查、化验单据等资料)、《病情证明书》、医保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入院通知书》,然后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急诊、危重病情三日内补办,节假日发生的在节假日后第一天补办。在乡镇医院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
●医保定点医院
各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保健院,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市中医院。
●转诊手续办理
因病情受定点医院医疗技术所限,确需转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请,由市内三级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和转院申请审批表,经医保科签字后,报医保中心审批。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起付标准(5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的分段按比例支付。其中:①退休人员提高2%;②缴费工资每高(低)于社平工资10%,比例相应提高(降低)2%;③非定点医院降低10%。
●住院费核销方式
参保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由县医保中心委托定点医院实行联网结算。患者或代理人持医保IC卡在定点医院按现行医保规定核销(核销范围、比例设置在专用软件上)。
●单位欠费住院费的核销
参保单位欠费,职工住院时全额预缴医疗费,出院时,只办理出院手续,不办理结算和报销手续,待单位缴清欠费后,再到医院办理核销手续。
●非定点医院的住院费核销
患者或代理人持医保IC卡、转诊审批表、住院发票、检查化验单据、一日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县医保中心核销。
●大病救助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当年发生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支付70%,在县外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支付60%,特殊情况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支付55%。
●大病救助费用的核销
由于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单位,而大病救助保险风险很大,县范围内难以承担风险,因此大病救助保险,医保中心转投人寿保险公司承保。
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身份证、住院发票、一日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经医保中心审核后转人寿保险公司办理支付手续。
●不予核销的病种
参保职工因工伤、生育、打架斗殴、意外伤害、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住院,其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核销。其中,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的,其费用按规定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不予核销的住院费用
①美容、健美、减肥、健康体检、医疗鉴定等非疾病治疗项目;②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③器官或组织源、近视眼矫形术、磁疗等治疗项目;④眼镜、义齿、助听器、检查、治疗器械等医用材料;⑤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陪护费、煎药费等服务项目;⑥空调费、电视费、日用品费等消费费用;⑦未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
●住院费定额管理的含义
住院费定额管理,是医保中心为加强管理、保证合理用药、合理诊治、减少浪费所采取的一项管理措施,也是医保管理的一种通行做法。定额标准,医保中心依据医疗保障水平、人均医疗消费水平、定点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并通过《医疗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它是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的结算管理办法,与参保人员个人住院费核销没有关联。
●住院费“付九留一”结算的含义
住院费“付九留一”结算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结算模式,是医保管理的统一要求,即医保中心在受理定点医院、药店申报的医疗费、药品费时,暂按审核费用的90%支付,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于次年一季度前支付。“付九留一”是一种管理手段,并以双方的《医疗服务》协议而具体化。认真履行《协议》的,全额返还,违规的所扣款额并于基金,属投保人共同资产。“付九留一”是医保中心与医院、药店的一种结算方式,与参保个人核销住院费、门诊购药付费没有关联。
●参保职工住院查房管理
即医保中心对参保职工住院实行跟踪服务管理的一种方式,包括验证住院人员身份、了解入住、治疗等情况,以及医院服务、收费等情况,一方面防止假住院、挂床住院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促进医保、医院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查房管理要求
患者或代理人主动出示个人医保IC卡、《跟踪管理服务卡》、接受查房人员的询问、登记;坚持连续住院治疗,以免影响治疗效果及延误病情,凡查房不在医院入住的,当日费用不予核销,累计三次以上不在医院的,视为门诊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