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元月28日上午,潘口乡白果坪村村民郭甲见曾甲(被告曾乙之父)将其妻的坟给拆了,便上前跟曾甲评理,继尔双方发生厮打,原告郭乙见后便去观看。这时曾乙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准备帮其父曾甲砍人,郭乙见状上去夺曾乙手中的刀,在争夺中曾乙用刀将郭乙右手第4、5掌骨打骨折。为此,郭乙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郭乙的伤势因被告曾乙非法侵权所致,故曾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曾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据此,被告的父母赔偿原告郭乙医疗费、误工等费用计2200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