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陈某系官渡小河村人,于1999年确立婚约关系,2003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在外打工期间,双方时常吵闹。同年腊月,陈某提出举行婚礼,焦某予以拒绝并提出清算彩礼款。2004年1月15日,陈某带人到焦某家找焦算帐,焦当即给陈人民币1000元。另外,在被告陈某带的人殴打了原告焦某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返还其余6000元彩礼的“协议书”。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依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被告陈某带领其亲属到原告焦某家算帐,在殴打焦某后同其签订协议,该协议属胁迫签订,且被告对协议同容又不能说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来源,故双方签订的返还彩礼款的“协议书”无效。 (贾德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