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城关法庭对文峰乡张某致常某摔伤的“泼油案”做出判决:张某赔偿常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的80%,计款3158.10元。这样,加上张某向另一摔伤者蒋某赔偿的480元,张某因泼一桶油致两人摔伤,共赔偿3638.10元。
今年5月30日上午,张某雇请同村村民甘某开着农用三轮车,到县城批发货物,不慎将油泼到路上,致莲花小学教师蒋某和常某摔伤(本报曾作报道),后蒋某和常某先后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庭认为,张某不慎把食用油泼在公路上污损路面,使公路上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但原告无所作为,致使两人摔伤,理应赔偿。(袁斌 章胜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