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甲、贺乙、常某均系城关镇二道坊村人。1997年,贺乙、常某在该村赶集沟河沟口岸边依法建起了砖木结构瓦房三间一厦。1998年,贺甲在距贺乙、常某房屋500米的河沟上游非法修建了一口拦河坝式鱼塘养鱼。2004年7月20日上午,因下暴雨使鱼塘库容陡增,后鱼塘崩塌,致使贺乙和常某所属房屋及家庭财产被洪水冲走。
3月23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贺某私自在河道中筑塘养鱼,已违反了《水法》和《防洪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且因违章筑塘,导致二原告的房屋及家产被洪水冲走,故应赔偿贺乙和常某房屋及各项损失15781.88元。 (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