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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讼错人 全因“栗”“粟”生笔误
发布时间: 2005-04-1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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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与栗某1999年协议换房,并签订了换房协议。栗某以种种理由不肯与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宋某拿着当年双方签下的换房协议欲将栗某告上法庭。但宋某在起诉状中误将“栗”写成了“粟”,当法院向栗某送达民事起诉状时,栗某当即表示宋某告的并非自己。后经审查证据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亦将“栗”误写成“粟”。因二字之差导致诉讼主体错误后,宋某只好撤诉后重新起诉。本案提醒人们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民事活动时,一定要弄清楚对方的真实姓名,切勿出现笔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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