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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被骗帐被否 诉至法院终讨回
发布时间: 2005-04-1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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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3日,擂鼓镇龚某向经销摩托车个体户梁某购一辆摩托车,欠款4000元。龚出具欠条1份并约定分期付清,但期内龚只给付了3000元。2004年6月5日,梁向龚索要欠款。龚收回欠条,只给了500元后又要求梁为其更换发动机再付余款。而梁要求龚给清欠款或返还欠条后再换发动机,遭龚拒绝。梁就扣押了龚的摩托车。经公安机关调解,龚收回车后,不仅没有付欠款和返还欠条,反而称欠款亦付清。梁无奈之余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龚仍一口咬定欠款已付清,梁要帐必须有他的欠条。法院经审理认为,龚在收回欠条时只付了500元欠款,对另外500元欠款是否给付的主张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债务人龚应举证证明。龚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故作出了龚给付梁500元欠款的判决。(刘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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