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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惨死放学路,谁之过?
发布时间: 2005-04-2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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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斌 祝家兴 章胜军

  陈曦——晨曦,多么美好的名字!可是,如同晨曦被乌云吞没一样,2004年10月15日,4岁的陈曦被死亡掠走了!她在中午放学的路上,被鄂CH2881号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撞倒在车轮下,甚至还来不及叫喊一声!在她的后面不远的地方,是她就读的学校,学校与305省道相接的路口,还竖立着一块“学生通道,车辆慢行”的牌子。
  2004年11月4日,陈云、徐启珍夫妇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欧可全、车辆所有人周兴贵和潘口乡龙王沟中心小学告上了法庭。陈云夫妇认为,陈曦的死亡,应该由欧可全和周兴贵及对陈曦负有管理保护义务的龙王沟中心小学赔偿全部损失79028.50元。
  周兴贵喊冤!肇事车辆虽然还未过户,但事实上他已在2004年9月4日已经将车卖给了欧可全,欧可全已经付清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口头约定:以后该车发生事故由欧可全承担。
  龙王沟中心小学也喊冤!校方说,事故发生当天中午12点20分正常放学后,班主任陈光明将学生护送到校门外公路上,目送学生到300米以外,而陈曦是在离家100米内遭遇车祸。
  欧可全也有些委屈。他承认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曦死亡一事属实,但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死者陈曦无人监护又突然横穿马路造成的。
  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责呢?!

  法庭认为,在这一交通意外事故中,欧可全作为驾驶员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因其疏忽大意又严重超载致陈曦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被告龙王沟中心小学招收不满5周岁的幼儿上学前班,未要求家长接送又不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陈曦在离校回家途中因脱离监护横穿公路发生车祸致死,原告方和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周兴贵虽然是肇事车辆车主,但该车已卖给欧可全,欧可全事实上已取得并控制该车1个多月时间,并从该车上获得收益,因该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原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城关法庭判决如下:
  一、死者陈曦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运尸费、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计59186元,由被告欧可全承担30846元,被告潘口乡龙王沟中心小学承担5918.60元,其余22501.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周兴贵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诉讼活动费3000元,由欧可全承担1500元,原告方负担1200元,龙王沟小学负担300元。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一条鲜活的生命却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令人扼腕而叹。但愿这起案件能让学校、家长及社会各界有所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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