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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施暴不满14岁幼女
发布时间: 2005-07-2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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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三年

  7月14日,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16岁少年金某有期徒刑三年。
  5月9日下午5时许,县内某中学在读学生金某在楼台乡三台小学的围墙边玩耍时,遇见放学回家的小学女学生张某,遂起歹意,采用蒙嘴、言语恐吓等暴力手段将张强行带至该小学宿舍后檐台阶处,对张实施了奸淫。法院认为,金某强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主动认罪,可从轻处罚。(章胜荣 戴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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