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汪某有期徒刑各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宣判后,四个少年犯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均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被告人方、汪、张、徐都是88年、89年出生的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闲散无事,常去网吧打发时间。3月13日下午,四人一块在宝丰镇河边玩耍时,汪提出找个学生敲点钱用,四人一拍即合。当时下午四时许,他们窜至宝丰镇中学外的路上,拦住正欲上学的镇中学生蔡某,由汪和徐望风,方和张对蔡某进行殴打,并抢走蔡某的现金25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人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均系未成年人和他们在抢劫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章胜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