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依法对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11日,原告乘坐被告的四轮车在白竹路白泥垭路段发生翻车事故,腰部软组织损伤。事发后,被告应交警的要求将原告送到得胜卫生院治疗,所花药费被告已全部结清。次日,原告带着被告为他买的药返回老家,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后又私自在老家的卫生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千余元药费遭拒。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翻车致使原告受伤应负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治疗中擅自到其他医院治疗,违背法律规定,其责任自己承担。(得胜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