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出生于1988年的袁某于5月26日14时许,窜至某商场的工艺品柜,乘人不备,将营业员何某某包内的一根价值1359.45元的黄金项链盗走,后在销赃时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章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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