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明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李明伍为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严重后果感到后悔莫及。
现年82岁的被告人李明伍系柳林乡三里坡村村民。2005年4月3日1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明伍在其住家附近的河边割草时,用火柴点烟抽,随手将尚未完全熄灭的火柴梗丢在地上,引燃了地上杂草,火苗迅速蔓延至树丛中,引起大火,共烧毁育林面积681.5亩,计45.43公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伍由于疏忽大意,引起森林大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李明伍年事已高,且属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章胜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