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因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县法院对涉嫌窝藏罪的贺某作出免予刑罚的判决。
2003年6月29日19时许,贺某的朋友罗某(已判刑)与人约定下河进行“比武”。但在下河的路上,罗不遵守“比武规则”:因与对手杨某有积怨,他突施暗算,用刀将杨砍成重伤。当晚,罗找到贺索要了400元路费后潜逃,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造成障碍。
贺此举已涉嫌构成窝藏罪,应依照《刑法》第310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教育后,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当年7月1日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准确线索,罗被抓获。而贺又因慑于法律威严畏罪潜逃,直至今年2月21日,才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贺在明知罗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钱物,帮助罗逃匿的行为构成了窝藏罪。但因后来能积极提供准确线索将罗抓获,属立功表现,且主动投案自首,可免除处罚。(袁斌 刘先超 饶正勇)
